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来水厂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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