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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施**、南通**集团十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通**集团十五分公司、被告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通**集团十五分公司、被告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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