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橱**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橱**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宿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橱**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宿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