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漆**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惠**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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