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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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