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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