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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银**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银**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江苏银**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保全费820元,因本院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故退还原告江苏银**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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