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建诉被告南通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新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新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新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新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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