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南通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建诉被告南通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新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新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新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新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