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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丰**限公司与萍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丰**限公司与被告萍**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丰**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丰**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丰**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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