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10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肖*向原告贾**购买猪饲料,结欠货款6105元,有肖*签字的记账单为凭,故原告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贾**欠款61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