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章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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