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和与被告贵州永**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和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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