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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