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如皋农**司夏堡支行与被告鞠**、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如皋农**司夏堡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有限公司夏堡支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如皋**有限公司夏堡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夏堡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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