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腾**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腾**限公司以被告南通**限公司已支付广告款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腾**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通腾**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