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市**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