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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港闸**第一村民小组与南通市**街道办事处、南通丝**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市港闸**第一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街道办事处、南通丝**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上诉人南通市港闸**第一村民小组未按照法院通知的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新闸村第一村民小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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