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呈飞航道疏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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