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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顾**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00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朱**与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顾**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为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顾**对本案提出的异管辖权议。

上诉人诉称

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案由应为欠款纠纷,而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朱**提供的证据显而易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欠款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朱**诉请的内容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朱**请求顾**给付装修工程款及利息,所提供的证据亦载明系“酒店装饰(木工)工程款”,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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