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