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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张**、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上诉人张**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未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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