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均凌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昆**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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