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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