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润**限公司与被告南**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润**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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