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胡**、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王**与南通市**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启东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施**、南通**集团十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盗门经营部与江苏普**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孙**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潘*、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市**动车厂与陈**、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