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姜*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李**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王**与南通市**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启东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施**、南通**集团十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盗门经营部与江苏普**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孙**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动车厂与陈**、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钱祝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吴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港**询服务部与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