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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姜*超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姜*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李**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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