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被告刘**、连云港**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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