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尚雅文**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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