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尚雅文**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尚雅文**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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