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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凤余与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茆凤余与被告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茆*余诉称,2015年6月6日13时55分许,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被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子女先后四次从原告处领取现金75000元整。被告高**前期部分医疗费已经过法院判决,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等费用因被告高**未主张而未确定。现请求法院确定原告茆*余应承担的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冲减上述费用后,被告高**将余款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茆凤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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