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茆凤余与被告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茆*余诉称,2015年6月6日13时55分许,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被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子女先后四次从原告处领取现金75000元整。被告高**前期部分医疗费已经过法院判决,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等费用因被告高**未主张而未确定。现请求法院确定原告茆*余应承担的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冲减上述费用后,被告高**将余款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茆凤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