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站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站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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