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与吴**、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与被告吴**、韩**、吴*、刘*、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连云港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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