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与被告吴**、韩**、吴*、刘*、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连云港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