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鹰**责任公司与被告**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鹰**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朗高**公司、中国建设**圳景苑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