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酒**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酒**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酒**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40元,减半收取2227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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