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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