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冯**、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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