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华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查封被告邓**的牌照为苏H×××××的轿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查封被告邓**的牌照为苏H×××××的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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