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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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