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腾跃涂料厂与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腾跃涂料厂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腾跃涂料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腾跃涂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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