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滕**申请执行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长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滕**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执行申请,终结(2015)南长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