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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