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主委员会与连云**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主委员会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民法院作出(2015)连民终字第01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主委员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汇金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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