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原告李**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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