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周**与江苏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金**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场有限公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台**有限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天地**司九江分公司与中建五局**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市**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