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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地**司九江分公司与中建五局**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地建筑防水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天**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0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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