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金水湾10幢1单元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金水湾10幢1单元1002室房产,保全金额6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