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华强**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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