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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