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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诉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2月17日,原告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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