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苏勇**限公司、祖**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祖**、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洋**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4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洋**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40万元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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