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富诉被告江苏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被告已和解,故原告周*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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