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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苏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富诉被告江苏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被告已和解,故原告周*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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