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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施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施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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